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中的最活躍力量。然而,不少中小企業深受采購方拖欠賬款之苦。國務院于2020年頒布施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旨在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以下簡稱采購方或者付款方)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該《條例》的出臺受到社會關注,但采購方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現象依然嚴重。新修訂的《條例》在指導思想、具體規則、落地實施和政府監管等方面作出重大修訂。新修訂的《條例》更有利于提升中小企業的生存能力,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是捍衛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條例》是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法規
我國建立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基礎的民事法律體系,按照平等原則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在與大型企業等采購方簽訂合同時,有時難以實現真正的平等。例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模大,議價能力強,在與中小企業談判和簽訂中往往具有事實上的優勢地位,中小企業在要求采購方付款時的態度比較慎重。這種事實狀況偏離了平等原則的實質要求,且具有現實的普遍性,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制,以矯正中小企業與大型采購方之間的利益失衡關系。需要看到,大型企業等采購方較中小企業承擔更多責任,這不僅是各國立法和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社會倫理的必然要求。
二、新修訂的《條例》強化了采購方的行為約束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堵住了以合同另有約定等方式規避結算義務的通道等。
其中,在約束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方面,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嚴格限制除外情形。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新增了大型企業的特別義務。例如,大型企業應當將保障款項支付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同時,應當督促其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避免大型企業借助子公司規避支付義務。
三、新修訂的《條例》強化了采購方及時支付款項義務
采購方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這本是嚴守合同的應有之義,但有的采購方憑借其特殊地位,故意拖延、減少對中小企業的付款,或者采用“背靠背”條款等限制中小企業實際取得貨款,從而加重了中小企業的財務負擔,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生存和長期發展。拖延、克扣或設置付款的限制條款等看似是具體的技術性問題,在實踐中卻較為普遍。針對于此,新修訂的《條例》規定,采購方的付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天,即使雙方約定了較長的付款期限,也應當符合行業規范和交易習慣;對于無爭議的款項,采購方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新修訂的《條例》總結了司法實踐經驗,禁止采購方采用“背靠背”條款限制中小企業的權利等。通過強化采購方付款義務,大幅增加了采購方拖欠款項的成本,這不僅構成對采購方付款的特別約束,還夯實了人民法院處理欠款糾紛的法律基礎。
四、新修訂的《條例》加強對采購方監督力度
采購方欠付中小企業款項的信息若處于保密或半保密狀態,就無法形成對采購方付款的有效約束,也難以實施監管和監督。新修訂的《條例》秉持信息公開的理念,規定采購方應當每年定期向政府作出報告,這將對大型企業形成壓力,也為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提供了必要條件。例如,新修訂的《條例》提出政府部門實施檢查和約談、建立投訴和處理等措施,強力推動采購方及時支付拖欠賬款。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責任,豐富中小企業財務紓困的制度手段,優化中小企業生存環境,提供中小企業長期發展的穩定機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修訂的《條例》提供的保護機制,需要政府、法院、國資和財政等部門的共同推進,才能實現中小企業紓困、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目的。
(作者:葉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